您当前的位置: > 比特币行情 >
比特币真实案例,提醒您投资比特币需理性-虚拟货币投资入门知识
比特币真实案例,提醒您投资比特币需理性,近日,有一则关于现实生活中比特币真实案例的网络新闻,引起比特之窗的关注,特别提醒比特币用户;新闻大致内容如下:
一、原告方:王先生
王先生称:经朋友介绍,于2016年10月在火币公司的网络交易平台注册账户,投资了价值100余万元比特币,开始进行比特币交易。
短短几个月,王先生不仅没赚到钱,反赔了40余万元。王先生以比特币不是法律规定的合法标的物,不具有货币属性,其与交易平台之间的合同应属无效为由,将交易平台北京火币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两家资金汇入方北京大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多智众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三家公司退还其损失资金。
王先生认为,比特币并不存在,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合法标的物。按马克思主义关于商品的基本理论,商品应具备使用价值和价值,而比特币并无价值和使用价值,不能认定为商品。此外,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也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来看,比特币并不具有货币属性,不能作为交易和支付工具。
综上所述,王先生称,他与火币公司之间的交易因标的物不存在而属于无效行为,故要求法院判令他与火币公司之间交易合同无效,火币公司、大火公司、多智众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返还40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二、被告方:非交易对象 运营合法
火币公司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其代理人表示,王先生对比特币的认识有错误,他在平台上的交易行为不属于无效行为。原告交易的对象并不是火币公司,火币公司的运营平台合法,原告投资比特币亏损应由他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另外两家被告则认为,他们与火币公司是合作关系,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只是代收用户充值款项。
三、法院判决:用户自担责 驳回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火币网上注册并出资进行比特币买卖交易,火币网为用户进行数字资产交易活动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不作为卖家或者买家参与买卖数字资产行为本身,故王先生与火币公司之间系服务合同关系。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但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而是提醒各部门加强对社会公众投资风险的提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比特币交易的自由。
诉讼中,王先生未提交证据证明火币网的经营存在违法性,其以比特币不存在为由认为与火币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无效,不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法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对其要求三被告公司连带返还自己的交易损失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 众所周知,中国是从2017年9月份开始禁止比特币交易的。
通过此案例:比特之窗认为,目前比特币价格虽然居高不下,但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交易存在有一定的风险性;类似火币等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也并不能保证用户投资比特币就一定可以收益;比特币类似于股票,其价格有涨有跌,有收益、就一定也有损失。